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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关政策法规

南阳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支持办法(试行)
2020-12-31 09:3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诸葛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宛发〔2018〕5号)精神,切实做好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支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引进支持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主要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转化科技成果投资创业,能引领我市经济、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的人才(团队),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一般应为两院院士、外籍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内外顶尖人才,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专家、“万人计划”专家等国家级人才,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其他高层次人才。

(二)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技术相应的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符合我市战略支撑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相关技术能够转化,相关产品能够产业化,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三)产业领军人才或团队带头人,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应为法人代表或实际控股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与我市企业进行合作的,所占股权不低于30%或投入企业的实际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评审

第四条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团队)可通过现场申报、网上申报、来信来函申报等方式进行意向性申报。经对接与我市县(市、区)达成引进意向后,到市科技局填写《南阳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南阳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计划书》(以下简称《项目计划书》),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 (证明)、工作经历和有关科技成果鉴定书、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资格初审。《申报表》、《项目计划书》由市科技局负责进行初审,主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其中个人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证明)、工作经历等由市科技局转交市人社局进行真实性审查,出具审查意见。以上两项审查原则上同步进行,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意见反馈给申报人。

第六条专家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市科技局牵头,聘请省内外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和投资等方面专家,组成“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评审专家组”,独立进行评审,市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及项目建设其他相关单位全程列席。评审主要根据《项目计划书》和现场答辩,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投资风险、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评定,具体评审以下指标:

(一)关键技术是否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或具有重大创新。

(二)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

(三)项目产品的市场前景及竞争力。

(四)项目投入的经济可行性和投入风险。

(五)项目产出的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效益,对促进我市技术进步、产业发展的作用。

(六)项目(产品)开发、生产策略的合理性,市场营销策略、项目(产品)的获利方式以及未来1-5年的定位与发展规划情况等。

评审专家组对项目按照“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不推荐”三个等次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出具《南阳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专家评审一般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或根据申报情况随时组织。

第七条研究审定。市科技局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南阳市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整理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八条社会公示。研究审定后,将拟支持的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及项目有关情况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九条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启动资金。项目启动资金按照“重点推荐、一般推荐”两个等次,对国内外顶尖人才(团队)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国家级人才(团队)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支持,对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在我市落地的项目,可按规定申请“诸葛英才创新创业基金”,按照国内外顶尖、国家级和其他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三个层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3000万元和1000万元的股权投资。经评审认定,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奠基性、战略性、支撑性作用的,实行“一事一议”,最高给予1亿元的股权投资。

第十一条对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初创企业,3年内融资所付银行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补贴,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获得的首个风险投资,可按照实际投资损失的15%给予风险投资机构补偿,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第十二条引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初创企业,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服务,达不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同等条件下鼓励单位优先采购;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初创企业属小微企业的,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评审时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第十三条产业领军人才和团队成员符合南阳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监督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按《南阳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程序,向财政部门申请政府资助项目启动资金,并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市人社局负责发放“诸葛英才卡”等工作;市直其他相关单位和项目所在县(市、区)落实好场地、税收等其他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产业领军人才(团队),在我市创办企业的,分别在企业注册、投产、产生首次纳税时按照项目启动资金的40%、30%、30%拨付;与我市企业进行合作的,在人才引进手续办理和合作项目建成后,各拨付50%项目启动资金。

第十六条项目启动资金用于项目的产业化,包括产业化所需办公室、厂房、仪器、设备购置、租赁的费用,研发条件、生产环境改善的费用等,不得挪作他用。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启动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对弄虚作假、恶意骗取项目启动资金的,由市科技局、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追回拨付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项目,并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需资金,除已有科技、产业等专项资金安排外,其他资金原则上由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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