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及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精神,加快推进南阳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和中原创新创业活力城建设,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决定在我市试行科技创新券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引导作用。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大胆创新、积极开展研发活动、加快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而无偿发放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创新需求,实现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供需双方高效对接。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实名制、不可流通、后补助等方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全市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领导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任常务副组长,市科技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领导,研究和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兼任。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和运行监管;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拟订和完善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资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年度科技创新券资金经费预算编制和科技创新券兑现,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支持范围
第八条 市科技创新券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鼓励县、区设立科技创新券资金。
第九条 每年科技创新券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专家评审费、会议费、资料费等列入市科技局年度预算。
第十条 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
(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费用;
(二)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产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费用;
(三)企业研发机构提升研发能力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费用或者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费;
(四)检测检验试验费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性检测和法定检测除外);
(五)同一企业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申领科技创新券。已获支持额度但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效期内未兑现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资助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南阳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符合以下科研条件:
1、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
2、开展有研发活动,近三年内企业自身应有科技项目立项、新产品、成果、专利或标准;
(三)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二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等,简化申领手续。
第十三条 支持创新活动。对经过认定(备案)的市级以上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内的中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简化申领手续。
第十四条 企业年度申请科技创新券资金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的20%,申领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科技创新券采取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五章 申请发放与兑现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制管理,每张科技创新券编号唯一,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有效期两年。在有效期内未能使用的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科技创新券当年发放额度由领导小组审批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领取科技创新券,每个产学研合作活动只能申领一次科技创新券且只能申领当年发生的科研费用。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科技创新券的申报工作,对推荐报送项目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券的受理和兑现采取公示制度,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提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认领及提供资料:
(一)企业填写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计划使用创新券的科研活动简介或项目计划书等证明材料;
(二)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辖区内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并会同财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科技创新券发放名单和额度,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三)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市直企业科技创新券认领申请和各县、区科技创新券认领申报,对申领条件进行审核。根据本办法、科技创新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申领情况,研究确定年度科技创新券发放单位名单和额度,进行公示;
(四)公示无异议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名单和额度逐级发放科技创新券确认书和科技创新券。
第十九条 兑现程序及提供材料:
由创新券申领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活动基本信息表,包括企业名称、技术服务或技术交易项目名称、提供服务的科研机构名称、项目开始时间、执行期、研发成果或解决的主要技术难题;
(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交易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
(三)技术服务项目总结;
(四)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等证明材料)或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企业自筹配套资金付款证明材料,提供往来银行账单;
(六)项目支出情况有效证明材料(项目相关支出包括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购买技术服务、技术成果和企业研发机构购买研发设备的购置发票等其它必要的附件)。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签字备案。专家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建立专家库。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提出兑现意见建议,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券设置兑现额度。兑现比例为:技术交易类、技术服务类、检验检测类兑现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设备购置、仪器共享使用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用科技创新券向科技创新服务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对企业已全额支付的,科技创新服务单位出具证明,凭科技创新券兑现确认书按比例兑现。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严禁企业及合作方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创新资金。对骗取科技创新券的企事业单位,注销其科技创新券,追回资金;对违规违纪的工作或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增强科技创新券的使用效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